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摘要: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老龄办《2014-2015年遵义市农村幸福院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就餐、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第三条农村幸福院建设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主体为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第二章对象与条件第五条凡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的本村及辐射村村民均可入院活动。第六条入院老人本人或子女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在院活动,优先保障散居的五保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等,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不建议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老人在院活动。第七条在院老年人应由本人及赡养人(代表)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指导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第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院务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民主管理、互助服务。院长由村委会选派或村主任兼任,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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