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
摘要: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孕妇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4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本文整理于网络,仅供阅读参考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2017劳动法孕妇的权利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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