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交当罚()个人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住址联系电话号名称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实及证据擅自驾驶车号(轴)的车辆于年月日在路段行驶。经称重检测,其车货总重为吨,超限超载吨(经/米,总宽度/米,总高度/米,超/米)。该违法勘验检查,该车车货总长度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以违法行为通知书、称重检测单等为证。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当场缴纳)。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依法内向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或其代理份人签名:执法人员签名: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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