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人性和投资的关系
摘要:在探讨投资与人性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投资人对人性的认识,包括自身的特点,人类普遍的特点.第二,投资人本身的神经网络结构特点。如果没有特殊的变异,投资人会遵循千百万年的进化结果,远离痛苦,享受欢乐。也就是恐惧时恐惧,贪婪时贪婪。这两个问题相互关联。也许更了解人性有助于投资,但如果自己的DNA不支持,那也没用。首先让我们来定义什么是“投资”。在财务方面,投资意味着买证券或其它金融或纸上资产。估价是估计一项潜在的投资的价格值得与否的方法。投资的类型包括房地产、证券投资、黄金、外币或债券或邮票。之后这些投资也许会提供未来的现金流,也许其价值会增加或减少。股市里的投资是由证券投资者来执行。在理论经济学方面,投资是指购买(和因此生产)资本货物——不会被消耗掉而反倒是被使用在未来生产的物品。实例包括了修造铁路,或工厂,清洁土地,或让自己读大学。严格地讲,在公式GDP=C+I+G+NX里投资也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部分。在那方面来说投资的功能被划分成非居住性投资(譬如工厂、机械等)和居住性投资(新房)。从I=(Y,i)的关联中可得知投资是与收入和利率有密切关系的事。收入的增加将促进更高额的投资,但是更高的利率将阻碍投资因为借钱的费用变得更加昂贵。即使企业选择使用它自己的资金来投资,利率代表着所投资那些资金的机会成本而不是将资金放贷出去的利息。按照巴菲特的定义,投资是今天花钱,明天收到更多的钱。而巴菲特的老师格雷厄姆则把投资严格定义为:“投资是经过深入彻底的分析,保证获得本金安全和满意回报的活动。”格雷厄姆所说的“深入彻底的分析”指的是根据已经确立的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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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金廉侃< 原先“主体界定”和“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使大量的“非法用工主体”被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笔者试通过对劳动关系性质的分析,对这类“非法用工主体”用工关系的性质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法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从属性、社会性
一、问题的提出
按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五类主体被纳入其调整范围,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