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
摘要: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第第二章六女条。职工女职保工护经实施期条保款护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降低职务,降低工资;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天15。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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