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摘要: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一、为确保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三、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程序:(一)各区县消防监督处和防火部有关业务处按照管辖,对日常排查发现、单位报告和市民举报的火灾隐患,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表决人数不应少于5人,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报消防局统一组织认定。(二)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前应现场核实,并有相关影像资料。(三)消防局组成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小组,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表决人数不应少于9人。集体讨论时,可邀请被认定业主单位参加并听取其意见。(四)在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或业主有较大异议的,应根据火灾隐患的性质,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其中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少于2人。四、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素(一)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1.消防车道被堵塞或占用,不能立即改正。2.建筑物之间毗邻、搭建,造成防火间距被占用。3.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建筑外墙无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或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被占用。4.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超出的面积大于标准规定最大允许值的50%,或室内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5.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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