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的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板(屏)、灯箱、路牌、橱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规划、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六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在广告栏、公共揭示板以外张贴、涂写的;(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八条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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