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教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
摘要:科教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科教系统干部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贵州省人事厅关于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黔人福[1995]08号)、《中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的通知》(赤人劳通[**]14号)、《**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意见》(赤府办发[**]131号)、《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赤党办发[**]27号)等文件精神,重新修订本请假制度。一、请假的类别、期限及请假期间工资待遇(一)病假干部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1、基本工资待遇(1)干部职工连续或累计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2)干部职工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90%;②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放。(3)干部职工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③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④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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