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金廉侃< 原先“主体界定”和“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使大量的“非法用工主体”被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笔者试通过对劳动关系性质的分析,对这类“非法用工主体”用工关系的性质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法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从属性、社会性
一、问题的提出
按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五类主体被纳入其调整范围,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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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金廉侃< 原先“主体界定”和“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使大量的“非法用工主体”被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笔者试通过对劳动关系性质的分析,对这类“非法用工主体”用工关系的性质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法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从属性、社会性
一、问题的提出
按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五类主体被纳入其调整范围,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