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风险防范制度
摘要:幼儿园安全风险防范制度一、学校可能存在的与损害未成年学生权益有关的法律风险根据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存在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一)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导致在校未成年人学生人身损害的风险。学校“硬件”设施致未成年学生损害。学校因为学生密集,学校范围内的教育、生活设施,如果存在安全问题,或是管理、维护不当,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常见的有校舍、教室、学校办公楼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或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其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等给学生造成的伤害。(二)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可能发生的风险。1、例如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是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用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导致发生食物路中毒或其它事故;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5、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未成年人学生,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和保障义务等:6、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三)学校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方式、方法违法、违规构成侵权的风险。如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法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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