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总结
摘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总结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竣工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竣工规划验收(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关有关竣工资料。消防验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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