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哺乳假规定
摘要:婚假、产假、节育假、护理假、哺乳假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定与条例汇总(2011年10月杨树高整理)一、婚假:3天;晚婚假:延长10天。婚假规定: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晚婚假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二、产假:90天,晚育假延长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0901)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实施日期】19890219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晚育假规定:《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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