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如何进行虚假验资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摘要:[摘要]近年来,国内外频繁爆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丑闻,大都是通过虚假验资的形式完成的。鉴于理论界多以会计准则为视角来探讨规制虚假验资的不足,本文提出应该导入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来有效地遏制虚假验资行为。文章指出,首先,应该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追究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次,应该摈弃传统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论”,只要具备了“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验资报告与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即可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民事责任近年来,国内外频繁爆出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丑闻,大都是通过虚假验资的形式完成的。虚假验资的弊害十分明显。正因为如此,如何规制虚假验资行为,近年来已经引起理论界的注意。遗憾的是,在不多的成果中,基本上都是以会计准则为研究视角的。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来制约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验资属于软约束,缺乏刚性效力。只有导入法律措施,才更有可能有效地遏制虚假验资行为。其中,民事责任是一种有效的措施。一、准确界定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负赔偿责任。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学者巴兰庭(Ballantine)191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一篇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文章中最先提出来的。后来,该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得到了普遍承认,同时也得到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可以认为,无过错责任即是现代民法弱者保护思想在侵权法上的反映,其核心在于把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受害人的补偿相联系,而不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加害人的过错相联系,从而给社会经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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