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订婚制度
摘要:德国的订婚制度:婚约一、概念和历史发展1.概念。婚约是婚姻的准备阶段。法律意义上的婚约可以理解为:(1)男女互相作出的、将来缔结婚姻的承诺;(2)婚约当事人基于此种承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共同结婚意图,或者他们在社会上以未婚夫妻身份出双入对的事实,都只是婚约存在的外在表现,其本身尚不构成婚约:当事人必须互相承诺结婚,并且有受此承诺约束的意愿。只要能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出有约束力的、在将来结婚的意愿,也可以根据他们的行为推定婚约成立。2.历史。德国《民法典》采取了和传统罗马法一样的态度,对婚约(sponsalia)只规定了有限的法律效果。在中世纪以及近代早期的法律中,婚约有较强的法律效果,并且和结婚密切关联。日耳曼法将“婚约”视为未婚夫和未婚妻家庭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未婚夫在迎娶新娘时必须支付嫁资(Brautpreise)。中世纪的教会法将婚约视为未婚夫妻之间的结婚承诺,根据此种承诺可以提出要求结婚的诉讼;若已经发生了性行为,婚约本身就可以视为结婚。新教的教会法强调婚约的法律约束力,认为无保留的婚姻承诺会产生结婚请求权,对该请求权可以提出诉讼,还可以强制执行获得的裁判(强制结婚,Trauzwang)。直到18世纪晚期,德国法中婚约的可执行性(Vollstreckbarkeit)和可诉性(Klagbarkeit)才逐渐消失。3.婚约的现实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婚约在民法中的意义大为降低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妇女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和性解放运动的发展。实际上,以前的民法之所以要制裁无故解除婚约的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利益。因为在以前的社会中,多数妇女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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