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摘要:合同传真件法律效力分析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认定传真合同的效力,以及在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人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以正确认定其证据效力。首先需要给合同传真件一个正确的定性,合同传真件是书面的合同书的复印件。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因为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6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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