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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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2008年8月26日,应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壱、原反倾销措施2002年3月1日,应国内产业申请,原外经贸部发布该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8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2005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依法对反倾销措施进行了修改。2008年8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3号公告,同意法国罗地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法国罗地亚公司)继承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0%的反倾销税税率。弐、期终复审调查程序(一)到期公告2008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原反 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8月27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二)复审申请2008年5月26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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