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同业存款
摘要:第二方面吸收同业存款一、定义同业存款指其他商业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同业合作需要而存入本行的各种存款。不包括保险公司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大额协议存款。二、基本业务要求1、吸收同业存款业务遵循优选对象、严控风险、提高效率、增进效益的原则。2、同业存款业务要求与对手方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应载明双方机构的名称及签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章或签字、起息日期、存放金额、存放期限、存放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3、同业存款利率由双方协商决定,未经双方同意,任意一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4、同业存款业务的计息和结息方式按照双方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执行。5、同业存款资金的清算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接收现金方式的同业存放。三、定价管理1、吸收同业存款利率按照总行下发的利率标准执行,一般采取市场化利率定价,以SHIBOR加点的方式确定,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将及时公布指导利率(南京分行吸收同业资金的利率定价是参考总行下发的利率标准,兼顾流动性需求、资产占用水平和同业收益等因素确定),分行内部需及时公布指导价格,各部门须根据金融同业部公布的指导价格进行营销。(注:金融同业部业务人员需及时以合适方式将指导价格发布至各营销部门,如微信群、飞信群等)2、同业存款按照不同期限档次采取逐笔定价,逐笔上存。同业存款按照总行下发利率标准全部上存总行,区别于一般性上存资金。(我行上存档次分为隔夜、7天,14天,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及六个月以上期限。其中满30天为一个月,满90天为三个月,大于等于30天而小于90天,开户应为一个月期限,需注意实际天数。其他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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