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优惠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一、法定免税项目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土地。(国税函[2005]968号)(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农林牧渔业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2.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3.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三、财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事业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5.对由主管工会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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