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古墓葬罪的构成及量刑
摘要:盗窃古墓葬罪的构成及量刑案情:被告人姜某某,男,河南省永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4月24日,被告人姜某某于伙同李某某(已判决)、陈某某三人租乘一辆小货车窜至安徽省全椒县西王镇,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钢管、起吊用的“拉葫芦”等,将西王镇夏集村下汤组汤氏古墓葬上的两只石虎盗走。该古墓葬属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墓葬的所有权为国家,被盗的两只石虎(现已被追回)经安徽省文物站鉴定为三级文物。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姜某某到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芒山镇派出所投案,2011年1月21日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2007年6月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同案犯李某某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裁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评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该罪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的《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予以确立的,修订后的刑法对此予以了保留。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立法精神来看,它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古文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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