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实行办法
摘要: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第三条所有的排污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第四条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三级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省级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第五条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入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调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它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有条件的实行排放浓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六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为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综合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由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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