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标准
摘要:税前扣除项目准予扣除项目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12年判断题)(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012年单选题)【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解释2】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解释3】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全额在税前扣除。3.社会保险费(1)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011年综合题)(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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