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法的修改意见
摘要: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若干问题的看法和修改建议李开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编者按】本文作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研究了九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如今我国合同立法虽然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但是作者对《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的研究并未白费,它对《合同法草案》的进一步修订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刊全文刊登这篇文章的目的,旨在引起人们对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视,借《合同法草案》公布的机会,掀起一场大讨论,帮助合同法的起草者进一步修订好《合同法草案》,使我国能够尽快获得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先进的合同法。我国统一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历时数年,几易其稿,终于形成了如今交全国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个稿子对合同的规定,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来看,已有很大进步。集中表现在,《征求意见稿》在借鉴国外合同立法、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对我国过去合同立法没有规定的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从通则到具体合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合同法规范体系。但是,《征求意见稿》也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问题。这里仅就以下九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一、关于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征求意见稿》较之我国前一阶段的合同立法虽有较大进步,但其立法精神仍倾向保守,照抄了《民法通则》中或者其它法律、法规中不少过时的、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或者理论上、逻辑上存在这样那样错误的规定,离制定一部先进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要解决立法精神倾向保守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下两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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