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防火
摘要:汽车库防火一汽车库的分类汽车库可按照停车数量和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等进行分类。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总平面布局一般规定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内。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2)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II、Ⅲ、IV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三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位:㎡)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以上规定减少35%。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以上规定的2.0倍。1.机械式汽车库要求: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要求: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3.修车库要求: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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