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餐馆制度
摘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壱、所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先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弐、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道传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参、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六、组织从业人员控制疾病知识学习,提高疾病预防意识。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壱、从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弐、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参、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四、在采购预包装食品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和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储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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