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诉讼权利救济
摘要:探析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的救济——来自监狱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救济现状的调查在押罪犯作为公民,只要其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就应该和其他公民一样正常享有。但由于其丧失了人身自由这对其行使权利产生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其民事诉讼权利,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权利不能正常行使,比如其本人出庭应诉权、亲自起诉权。这些民事诉讼权利作为程序性权利,在保障在押罪犯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同时,又有其独特的自身价值,作为“看得见的公正”,在押罪犯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对维护罪犯自身的权益和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押罪犯的民事诉讼权利是指在押罪犯在服刑期间,为解决民事争议进行诉讼活动,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在押罪犯有权决定是否以诉讼方式解决自己与他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在押罪犯张诉讼活动中享有与程序相关的各项权利;最后,在押罪犯享有其诉讼行为受司法机关平等对待的权利。一、在押罪犯民事诉讼权利救济调研结果分析1,法律问题类别。在对在押罪犯的调查中,在所调查的114人中有79人选择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占全部法律问题的70%左右。这表明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在押罪犯诉讼标的的主要部分。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对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是否满意,55人中41人选择满意,14人选择不满意,满意率为74%;在调查不满意的理由时,14人中有13人认为其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在调查其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时,19人中有15人选择“因在服刑期间,无法进行有效的取证”项,有5人选择“聘请律师进行代理,但支付代理费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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