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多点执业
摘要: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无需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手续。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相关机构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报相应执业注册机关备案后,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一)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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