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刻章的规定
摘要:第五章印章业治安管理第二十七条申办公章刻制企业所需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拒;(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四)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241.9-2000标准》)。(五)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申办公章刻制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湖北省特种行业审批表》及申请报告;(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法人(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名册和身份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固定经营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六)场所布局及平面示意图;(七)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文件;(八)验证登记、印鉴备案、公章保管、作废章坯销毁等治安安全制度;(九)其他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九条申办公章刻制企业许可程序申请开办公章刻制企业的,由负责审批发证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受理申办公章刻制企业申请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凭证。自受理申请之口起20日内组织民警对申办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委托授权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开办的,由受理的县级公安机关向审请人颁发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第三十条公章刻制企业变更审批程序(一)已经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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