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离教职工办法
摘要:教职工岗位调离资料物品移交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文件资料档案、办公与教学、教研设备以及财产物资等管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防止纸质(电子)及图片等资料缺失,防止固定资产遗失,现就教职工岗位调离时,原使用和保管的文件资料档案、办公与教学、教研设备以及财产物资(以下简称:资料与物品)等移交事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需办理移交手续的人员范围1.教职工工作科室或岗位、职务变动;2.调离学校人员(含临时聘用辞职、调离);3.退休人员。二、需办理移交的资料与物品1.教职工工作科室或岗位、职务变动,一周内均应向原所在部门办清下列资料与物品的移交:(1)个人保管、使用的公文;(2)个人保管、使用及编制的统计资料、工作资料和工作档案等;(3)个人保管、使用及拍摄的工作图片等;(4)个人保管、使用的学校购置配备的办公与教学、教研设备等;(5)个人保管、使用的办公钥匙;(6)应该办理移交的其他工作、公务资料及物品。2.经批准调离学校人员、退休人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一周内,另需按规定办清下列资料与物品的移交:(1)归还借阅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实训设施设备等;(2)与总务处办理、退还学校配备办公、教学、教研设备等;(3)与财务室办清财务结算;(4)办结《教职工离校手续单》并交给校办公室。三、办理移交的程序1.应办理移交手续者向校总务处领取《文件资料档案移交清单》、《办公与教学设备移交清单》、《教职工离校手续单》。2.各相关科室应指定专人分类接收其移交的文件资料、物品等,一般工作人员办理移交,由科室负责人监督交接手续的办理;若科室主要负责人办理移交,则由学校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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