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减轻处罚建议
摘要: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及其完善作者:冯卫国发表时间:2010-04-24浏览次数:137关键词:罪刑法定我国现行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了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即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犯罪人,法官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制度。这一制度也被称为特别减轻制度。我国刑法设置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对于促进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化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一制度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诟病,认为它存在扩张法官裁量权、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同时,由于立法设计不尽合理、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等原因,该制度的适用效果并不理想,甚至长期以来处于虚置状态。因此,对现行的酌定减轻处罚制度进行反思和检讨,并寻求进一步的完善实属必要。一、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立法演变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在1979年刑法中即有规定。1979年刑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减轻处罚。由于该规定过于笼统,同时对酌定减轻处罚权的行使缺乏有效制约,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法院掌握界限不统一,随意性过大,甚至个别审判人员钻法律空子,利用该规定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助长了司法腐败的滋生,从而引起人们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疑虑,乃至引发了学界对这一制度的存废之争。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关于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去留曾存在激烈争议。废除论者认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司法腐败,应予废除。保留论者则认为,酌定减轻处罚制度的存在是必要的,一则立法难以穷尽司法实践中的各异情状,该制度的存在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则酌定减轻处罚权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5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5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本文档由 匿名用户 于 2022-08-30 23:58:0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