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摘要:村民自治章程[日期:08月03日][字体:大中小]来源:大汾办作者:dfb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基层民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各项村务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上级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党的领导下,接受政府的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村民按期进行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村民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第四条全体村民和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本章程,村民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可以制订其它单项的“制度”、“民约”、“守则”等配套制度。各项制度的制订,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本章程相抵触。第二章村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享有国家宪法规定的下列权利:1、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对本村的自治事务有知情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3、对本村领导班子成员有评议监督权;4、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有批评建议权;5、对违法乱纪行为有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检举权;6、有劳动生产经营权;7、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别困难户有取得社会扶助的权利。第六条村民除履行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外,还须履行本章程规定的义务;1、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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