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复印制度
摘要:病案借阅制度1、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除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质控、医保合疗部门及涉及患者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外,其他组织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外借。2、因科研教学、晋升确需借调病历时,必须由信息科签注意见,但跨科或专业查阅者,首先要征得所属科室主任的同意,并经信息科批准,阅后即时归档。3、本院正式医务人员一次借阅不得超过50份;进修生经科主任同意后,报请医务科批准,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0天,限期不还,催收无效者,按丢失病历论处。4、借调病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要求逐份填写患者姓名、病历号、签字并注明借调时间和借阅目的。5、所借阅病历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并且应按时归还。病案室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6、所借阅或查阅的病历应保存整洁完好。借阅的病历如有缺页、污损或涂改等,视其程度给予10-100元的处罚。造成病历丢失者,每份罚责任人500元,特殊病历丢失者,每份罚责任人1000元。由此引发的纠纷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病历复印管理制度一、医院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检法人员。二、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复印: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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