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
摘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口径一、全年(半年)报表(一)全年(半年)自然变动情况表1.总人口数:指统计时点在本行政区内常住的人口数,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行政区。这里的常住是指在本行政区内拥有住房并在本行政区内生活。说明:(1)离开常住地5年以上去向不明的人口,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作事实迁出处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保存记录。(2)拆迁后将来要回迁的人口,仍由拆迁前的常住地统计。(3)拥有两处以上住房且不在一处固定生活的人口,可以根据户籍和工作地点判断常住地,仍无法确定的,由各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共同上级指定。(4)没有住房的人口,由户籍地统计。(5)跨县(市、区)两地分居的夫妻,由各自常住地统计。(6)大中专院校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7)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军工企业等单位的现役军人、文职人员、编内职工及部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部队统计,编外职工及移交地方民政局、老干局等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计。(8)婚嫁外国及港、澳、台,未取得合法定居手续的人口,仍由原常住地统计。持有外国护照同时兼有本省户籍的人口,仍应作为常住人口统计。2.出生数:指统计期间应由本行政区统计的出生人口数。出生人口由婴母的常住地统计。说明:(1)出生后死亡的婴儿应统计出生。(2)收养的孩子应统计出生,统计年度为收养行为发生的年度。送养的孩子也应统计出生,统计年度为孩子的实际出生年度。(3)寄养的孩子由所在地的福利院或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统计出生,不计入寄养家庭的孩子数。寄养家庭必须与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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