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
摘要: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化妆品命名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一O年二月五日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第三条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第四条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三)医学名人的姓名;(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第六条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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