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档 国税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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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税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方法(2010年)为了促进外贸的健康发展,规范出口企业的涉税行为,防范偷骗税案件发生,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的规定,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操作方法修订明确如下:一、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范围(一)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三)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四)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五)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六)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七)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八)外贸企业出口报关单纸质凭证或者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货物数量大于实际退税数量的部分;(九)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十)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十一)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十二)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十三)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十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十五)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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