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文档 出口视同内销的账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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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口视同内销的账务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有必要对外贸企业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二、会计核算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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