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问题
摘要: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局、直属局: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三个文件(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以及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等五种情形的出口货物,规定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必然带来应税销售额和进项抵扣税额的调整,为了引导企业正确填报,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现将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填报规范及视同内销征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合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以下简称附表1)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以下简称附表2),如实反映出口销售收入和进项税额情况。(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2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中;(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中,按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免征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附表2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中。二、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应填写《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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