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通则
摘要:旅游规划通则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张吉林、郑光中、杨锐、邓卫、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引言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我国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的规范。本标准的制定,总结了国内并借鉴了国外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体现中国旅游规划特色的同时,在技术和方法上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旅游规划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的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9663旅游业卫生标准GB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G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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