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狗相撞-交强险不应赔偿
摘要:车狗相撞,交强险不应赔偿中国保险报王卫国尹艳宾2011-5-23■争议车在正常行驶中撞死他人的宠物狗,不构成交通事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不应该赔付。■案情回顾2009年10月30日6时左右,陈女士像往常一样一早起来遛狗,溜完狗开车载狗回家,就把车停在了小区对面马路边的停车道上。就在她打开后车门的时候,小狗从后车座跑下车,横穿马路的一瞬间,被一辆行驶而过的车当场撞死。随后,陈女士将司机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喂养爱犬的饲料费、人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9.5万元,其中,买狗费5000元,喂养费3万元,人工费2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4万元。■法院判决2010年9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为被告司机程女士的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陈女士500元。此外,被告程女士自愿补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案例评析1.车撞狗算不算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交警部门最后认定这是一起因交通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意外事故。那么,车撞死狗是不是交通事故,存在较大争议。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最新解释称,车与宠物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受理。2007年1月山东省青岛市下发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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