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摘要: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使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有关的技术标准,以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例,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工厂认可或产品型式认可,认可后对产品进行制造检验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查。第三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本局派驻在各地的船舶检验机构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只根据本局的委托,负责某些船用产品的日常检验工作。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只负责对水产系统生产的渔业船舶专用的产品执行监督检验。第四条本规则第二章所述的船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则。不论船舶检验部门采用何种方式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制造厂的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其产品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其适用的规范和标准。第五条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的要求;如按照本规则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应写明相应的验收标准,并要求供货方提供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第六条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由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或认可证书及标志。第七条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的产品和认可的制造厂,将载入本局出版的《船用产品录》。但对产品的重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按工厂要求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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