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统计规则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车统计规则铁统计[2000]113号文发布自2001年1月1日实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制度、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而建立的。为统一全国铁路货车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提供标准,确保铁路货车统计质量,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第2条铁路货车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管理和产品结构的发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收集、加工、分析、提供铁路货车运用情况的统计资料,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和宏观决策等提供依据。第3条凡在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统计制度,均按本规则办理;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公司可参照办理,指标口径必须一致。各级统计部门、原始资料提供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的部门,必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第4条铁路货车统计实行逐级管理,逐级负责制,主要职能是:一、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依法统计。二、逐级负责编制、上报统计报表和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咨询。三、检查、指导下属单位的货车统计工作,实行统计监察和统计监督。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开展业务培训,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统计质量。五、各级统计人员要加强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第5条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维护《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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