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
摘要:【以案说法】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精析---女职工生育问题【案情】劳动者王某,女,于2006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因怀孕于2010年5月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三个月以及晚育假一个月,公司批准了其三个月的产假,但没有批准其晚育假。此后,王某自2010年6月1日起开始休产假,并在当月生育,其在生育之时仍处于未婚的状况。在其休产假期间,公司多次告知王某在产假结束后应立即回公司工作,但王某称其应当享受晚育假,拒绝在三个月的产假结束后即回公司工作,2010年9月6日,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王某自2010年9月1日到9月3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根据被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此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处理】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由此可见,生育孩子的前提是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而晚育当然也应当符合这个前提。而王某在未依法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育孩子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虽然其已年满二十四周岁并初次生育,但仍不符合晚育的条件,其生育孩子无法享受延长产假三十天的晚育假,也无法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王某在产假期满后,连续三天未到岗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司根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案情】劳动者甲于2007年10月19日进乙公司担任仓管一职,双方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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