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建筑物遮光规定
摘要:建筑物遮光规定[发布时间:2010-11-1916:52:39][阅读次数:2440次]营口市城市建筑物日照、通风、视觉卫生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在提高城市品位和景观效果的同时,切实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营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营口市老城区内(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从事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市建筑物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审查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建筑物日照规定第四条新建多层建筑物长边与周边原有住宅长边相对时(即新建建筑物在原有住宅的主要日照朝向前方),原则上按原有住宅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采光标准控制(国家规范标准为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同时还要满足新建建筑与原有住宅1.8倍的间距系数。第五条新建多层建筑物短边与周边原有住宅短边相对时(即新建建筑物在原有住宅的侧向),应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设计:1、原有住宅原采光时间为大寒日≥2小时的,新建建筑对其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采光时间。2、原有住宅原采光时间为大寒日≤2小时的,新建建筑对其不能降低原大寒日采光时间。第六条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采光标准,多层住宅之间还要同时满足1.6倍的间距系数。第七条新建高层、中高层建筑物长边与周边原有住宅长边相对时,除应满足第四条采光时间外,还应满足下表的间距系数要求:高度系数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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