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摘要: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05-10-2418:14:57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企)是依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专门用于发展较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按本办法缴纳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国库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专项资金。第六条专项资金征收渠道:(一)水泥生产企业应上缴的专项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市、县三级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称散办)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二)城市建设项目(不包括市政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元收取专项资金预收款,由各级散办委托建委、计委、规划等部门代征,工程竣工三个月内,交款单位凭全部水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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