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
摘要:市场散装食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内散装食品管理,保障首都食品安全,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食品交易的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熟食、豆制品、糕点、茶叶、小食品、干果、蜜饯、淹菜、凉拌菜等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主办单位规范第五条从事散装食品交易的市场主办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市场专营公司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市场主办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反质量要求等的协议退出条款;(二)分行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仓储情况,主要经营品种、品牌、信用状况等。具备条件的,应实行计算机管理;(四)指导并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五)建立市场质量管理部门,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质量监督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卫生管理,并跟踪了解供应商的信用情况,对供应商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必要时对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杜绝各类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批发或具有批发散装食品功能的市场应配备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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