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留限量-2009.6.4
摘要:食安发第0604002号2009年6月4日部分修改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的厚生省命令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的部分修改件对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进行部分修改的厚生省命令(2009年厚生劳动省命令第119号)以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的部分修改件(2009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25号)于本日公布,据此厚生劳动省对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48年厚生省命令第23号。一下简称“省令”)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1959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以下简称“告示”)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附一、修改的概要1.关于省令(1)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10条规定在省令附表1中追加异戊醛、2,3-二甲基吡嗪、2,5-二甲基吡嗪、2,6-二甲基吡嗪以及戊醛。(2)根据法第10条规定,从省令附表1中删除淀粉磷酸钠。2.关于告示(1)根据法第11条第1项规定,设定农药莠灭净、茚草酮、乙虫清、醚菌胺唑草胺、二氯丙烯胺、烯酰吗啉、1-萘乙酸、氯吡嘧磺隆、霸草灵、咪唑菌酮、氟吡磺隆、氟酰胺、氟虫酰胺、苯并双环酮、苯噻菌胺、呋草黄、双炔酰菌胺苯噻酰草胺,农药及兽药稻瘟灵、恶喹酸,以及兽药氨苯乙酯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参见附录)(2)根据法第11条第1项规定,设定异戊醛、2,3-二甲基吡嗪、2,5-二甲基吡嗪、2,6-二甲基吡嗪以及戊醛的使用标准及成分规格。(3)根据根据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删除淀粉磷酸钠的使用标准及成分规格。二、实施、适用日期1关于省令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关于告示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具体日期请参照附录。三、注意事项1关于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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