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张丽英三国法25检验等条款
摘要:.法大国经本科文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的数量、包装与检验条款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一、数量条款数量条款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接货物数量的依据。依《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短交了货物,可以在规定的日期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通常用重量、体积、长度、面积、数量、容积等计量单位来表示。但由于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可能也会有差异,因此合同中必须规定明确。尽管卖方有依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的义务,但由于某些商品的特性、运输和生产条件的限制,如对于有些农产品货物或矿产品货物,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限制,或由于蒸发的原因等,使货物的重量和数量很难与合同相同,对于此类货物,国际惯例也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数量与实际交货的数量之间有一定的机动幅度。通常有两种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三国法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一)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即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如“2,000公1吨,2%的伸缩”(Quantity2,000M/T,2%moreorless)。也有的合同中除了上述的规定,还加上了有关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如“2,000公吨,2%的伸缩,卖方选择(或买方选择、或船方选择)”,船方选择的情况是在涉及海洋运输的情况下,所交货量与承载货物的船舶的舱容有关,因此常常约定由船方在机动幅度内决定货物的数量。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三国法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二)在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在合同中规定一个货物数量的约数,如规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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