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x文档 辩护律师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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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辩护律师能否查阅、摘抄、复制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提纲”?一、问题的提出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随着司法机关越来越注重保障律师的权益,以前困扰辩护律师的“阅卷难”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阅卷的范围笼统的规定为“本案的案件材料”,故实务中对某些特殊的文书材料,如“补充侦查提纲”是否属于律师可以查阅范围,就存在一定争议。二、何为“补充侦查提纲”?查阅有何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查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但以两次为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三百八十条、三百八十一条中对“需要”作出了细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并且对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了要求: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在实务中,即为“补充侦查提纲”。查阅补充侦查提纲就辩护律师而言,可以较早的掌握全案证据不足的关键点在哪里,可以更有针对性的开展阅卷和辩护工作。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则有过早暴露侦查、公诉方向的担忧。作为立场相对的两方,围绕是否能查阅“补充侦查提纲”的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三、正方观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辩护律师有权对“补充侦查提纲”予以查阅、摘抄、复制。主要依据为:(一)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而“补充侦查提纲”属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附件,故作为本案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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