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腐路径改革
摘要:试论反腐路径改革[论文摘要]目前,某些领域腐败现象呈高发、易发、多发的态势,反腐形势不容乐观。党的十八大之后,亟需从过去的“运动型反腐”向“制度型反腐”转变,转变的途径主要为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和完善相关制度等。[论文关键词]反腐败政府权力公民权利制度近些年来,某些领域腐败现象呈高发、易发、多发的态势,反腐形势不容乐观。而纵观国际上较为清廉国家的反腐历史,大都经历了从“运动型反腐”到“制度型反腐”的转变。我国当前的反腐工作,无论从立法制度层面还是从反腐实践来看,都还处在“运动型”反腐阶段,离“制度型”反腐阶段,仍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一、“运动型反腐”应尽快向“制度型反腐”转变所谓“运动型反腐”,亦称“政策型反腐”,目前学界尚无明确定义,是指主要依据“政治、政策、文件”而非“法律、法规”所开展的反腐工作。它具有如下几个明显特征。(一)在法律依据上“重政策轻法律”从法制层面而言,我国的反腐立法较滞后于反腐实践的需要,至今尚没有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反腐败法”,往往都要通过党和政府的一些文件、条例、规定通知或领导讲话,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政策”表现出来。如每至岁末年初,有关部门往往以发文的形式,严禁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等。类似这样的“禁令”,往往原则大于细则,且这类禁令在制定之初考量得多的是当时的形势而非基本法律,随着形势的变化,规定的滞后特性日益明显,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也难以得到司法机关有效的配合。(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现象发生了官员腐败案件后,有的执法部门不是依法独立办案,立即着手查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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