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人大的监督权
摘要:论乡镇人大的监督权【摘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人事任免权,财政决定权和监督政府权。但在实践中,乡镇人大工作却是我国人大制度建设体系中较薄弱的一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乡镇这一级体现还不很充分,乡镇人大开展工作相对较弱,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严重影响到人大监督权威的树立及其机制的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权的个性特征是,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中央权力机关相比,不能实施直接的完全的宪法监督职权。其监督对象主要是本级政府行政执法行为;重点是本级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依法行政(包括法律程序和法律实体两方面)的监督。近年来,乡镇人大在加强对政府的监督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有了很大改进和发展,但是离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普遍存在监督不力的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体制不顺,缺乏完善的监督制度和程序,人大自身监督能力不强,代表素质不高等。加强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尤其是改善乡镇人大监督不力的状况,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权方面,应着力转变观念,正确认识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树立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民主、法制观念,完成人大工作人员的行政工作方式向人大工作方式的转变;关键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乡镇人大工作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关键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学位授予单位】:山西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3【分类号】:D921【目录】:引言7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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